30多年前经典美术作品被学校擅自用作校徽,创作者愤而维权
交汇点传来消息,有一幅创作于30多年以前的经典美术作品,竟然被某一所学校擅自拿来用作校徽时,创作者愤怒地发起维权行动。在8月2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起校徽与经典图案“撞脸”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在公布了这起案件之后明确地划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
张先生身为北京市某美校复校后首届工业设计专业的学生,于1981年从该校毕业,而后投身设计以及管理工作,当下担任北京某艺术设计公司的总经理。30多年前,张先生创作过一幅美术作品,它名为《双手创造美》,此作品由两只平展交叉的手构成汉字“美”,将“双手”与“美”的意象精妙地交融在了一起。
这个有着巧妙构思的图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获得了多个奖项,它不仅被定为张先生母校的校徽,还被收录于学校简史以及五十周年文集中,并且被用于中小学美术课堂教学,成为业内公认的经典设计作品,2018年,张先生为该作品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进一步明确了权属。 。
一直到2024年的时候,张先生偶然间发现,姜堰区有一所艺术类学校的校徽,居然和自己设计的作品“撞脸”了,其核心图案几乎是完全一样的。使得他更加生气的是,这个图案不但被挂在了学校大门处,印在了招生简章上,印在了录取通知书上,印在了校内旗帜等物品上面,还多次在与该校相关的网络宣传当中出现了。
张先生于是委托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去进行取证,并且向靖江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姜堰的某一所学校停止侵权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我们所采用的,是从公开对外出版发行的图案书籍之上找寻而来的,并不算是进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姜堰地区某所学校,在法庭之上进行辩解声称,该校校徽所采用的图案,来源于公开出版发行的物品,没有明确表明图案归属的权利,并且学校作为从事教育工作的机构,运用该图案属于在课堂教学过程当中的合理运用。除此之外,学校宣称已经在2024年7月的时候,停止使用被指控侵犯他人权利的标识了。

靖江市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查明,张先生所提供的设计草图,以及获奖证书,还有作品登记证书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据此能够认定,张先生乃是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然而,把姜堰某一所学校的校徽,与张先生的美术作品进行对比之后发现,除去颜色存在差异之外,主要图案部分的形状,基本是一致的,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差别是比较小的,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教育机构并非是侵权的那种所谓“免罪金牌”,针对学校所提出的“合理使用”这一抗辩,承办法官表明,合理使用可不等于能够随便去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里有关学校的合理使用情形,仅仅限定于“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以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并且还需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同时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亦或是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学校,把案涉作品当成校徽了,还把它当作学校的标志,用在学校装饰装潢方面,又用在学生活动用品上,还用于招生宣传等场景,这样的做法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已经构成了对张先生作品发行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了对张先生作品复制权的侵犯,还构成了对张先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就算学校自己说使用的图案源自公开出版物这种情况是真的,那也不应该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就去使用。
全盘考量案涉作品所具备的独创性、艺术价值、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时长、使用范围、主观过错那些因素,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即刻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总共15万元。
法官作出提醒,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其体现之处在于视觉呈现,不光视觉呈现,更涵盖了创作者的智力投入,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之外,还包含着艺术表达。教育机构,特别是艺术类学校,其肩负着培养创新意识的使命,负有培养创新意识使命的教育机构及其是其中的艺术类学校,更应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因“疏忽”,或者是“侥幸”,而触碰法律红线。本案阐明,明确了教育机构使用他人作品的边界,教育机构使用他人作品的边界是什么呢,那就是即便用于校园场景,就算是处于或用于校园场景,除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之外,除课堂教学以及科学研究之外,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得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即便使用方式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就算使用方式符合法定合理使用这件事儿,也需要核实作品权属,要核实作品权属,注明作者姓名以及作品名称。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践行“尊重原创、保护创新”的理念。
通讯员 泰法轩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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