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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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22 号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经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于2004年10月13日审议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为强化对世博标志的防护,确保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此颁布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中国2010年上海举办的世界博览会,其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以及缩写等),以及徽记或其它标识。

(二)2010年上海举办的世界博览会中,相关组织机构的名称、所采用的徽章或任何其他标识。

中国2010年上海举办的世界博览会,其名称、会徽设计、会旗样式、吉祥物形象、会歌旋律、主题词汇以及口号标语。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本规定所指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主体,涵盖了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主办机构以及国际展览局。

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主办机构是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提及的世界博览会标识的合法拥有者。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机构与国际展览局就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世博标志权利分配达成一致,这一决定依据《申办报告》、《注册报告》以及国际展览局发布的《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规定明确,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拥有者依据本法规,对世界博览会标志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未经获得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权的人授权,任何个体或组织均不得以商业用途(包括可能存在的商业用途,以此类推)擅自使用该标志。

第五条本条例所指的商业用途,系指以盈利为目标,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对世博会标志进行应用: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中,不得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将世博会的标识应用于广告推广、商业展览展示、商业演出活动以及其他各类商业用途之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_徽标设计图案大全_上海世博会标志保护

将世界博览会标识用作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注册,有可能引发市场误解和混淆。

(七)此类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误以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合法拥有者之间存在着某种授权使用的关系,进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第六条国务院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依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承担起对全国范围内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法规的相关条款,承担起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世博标志实施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拥有者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标志备案,并由该局进行公示。

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凡依照法律规定已使用世界博览会标识的,可在原使用范围内持续运用。

第九条 若未获得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商业用途擅自使用该标志,此举即构成对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侵犯。若因此引发争议,相关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或不愿协商,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或相关利益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处理。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侵犯世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掌握相关违法嫌疑的证明材料,或者接到举报并调查涉嫌侵犯世博标志专有权的案件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当事人信息,并对涉及侵犯世博标志专有权的具体情况展开调查。

搜集、复制与侵权行为相关的契约、票据、账册等所有相关文件。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当事人所涉场所进行实地勘查;同时,对相关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与审查。

对涉嫌涉及侵权行为的物品进行审查;对于确凿证据显示侵犯了世博会标志专用权的物品,应予以查封或扣留。

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职责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事,相关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同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抵制或干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若确认侵权行为属实,将要求侵权方即刻停止侵权活动,并依法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为商业目的擅自制作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若侵权方有违法所得,将一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若侵权方无违法所得,则可对其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凡是以世博会标识为手段实施欺诈等违法行为,若触犯刑法,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商品均不得进行进出口。对于此类专有权的海关保护程序,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金额,应依据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来决定,这其中包括为阻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若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收益难以明确计算,则可参照该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许可使用费来合理估算。

若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专有权,但能出示证据证明该商品系合法所得并明确提供者的身份,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若发现有人违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第十五条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不仅受本条例的专项保护,还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获得进一步的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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