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排查整治不规范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专项行动的工作指引

时间:2025-08-09作者:admin分类:广告与营销视觉浏览:4评论:0

关于开展排查整治不规范使用红领巾等

少先队标志标识专项行动的

工作指引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领导人向中国少年先锋队成立70周年所发贺信的指导思想,确保少先队及其成员的形象得到有效维护,全国少工委决定启动针对不规范使用红领巾及其他少先队标志标识的专项排查和整治行动。

一、行动目标

依据《共青团中央及全国少工委发布的〈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规范〉》(中青联发〔2017〕21号)、《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使用的通知》(教基函〔2018〕8号)以及《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发布的〈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中青办联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本地区少先队标志标识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尤其是商业化滥用问题,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同时,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推广了基本使用规范,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时间安排

2020年5月至10月

三、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所针对的对象涵盖了少先队的各种标志和名称,如红领巾、少先队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以及星星火炬等图案和形象;同时还包括中国少年先锋队、少先队、少年先锋、红领巾、队委(队长)标志、星星火炬等具有少先队特色的组织名称。

对商业用途及营销行为进行审查与治理。审查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是否在线上线下滥用少先队标志和名称,审查以少先队活动为幌子,针对中小学生群体进行的商业营销行为,以及审查本地区是否有人利用少先队标志和名称进行企业名称注册和商标申请。

对于违规举动,我们要主动向市监、民政、网信、文旅、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协助他们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已经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和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商标,我们要推动并协助相关部门实施“一企(商标)一策”的策略,依法妥善处理企业的更名和商标的注销事宜。

各地已构建完善的举报处理体系,并向公众披露了举报电话、信箱、网络渠道以及“12355”服务热线等举报途径,广泛收集线索。依据分级分类的标准,对举报信息进行及时识别和迅速处理。

对少先队组织不规范使用现象进行整改。需对各层级的少先队组织进行自我审查,确保其未违反规定和标准购买、使用和管理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称。同时,对各级少工委、中小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少先队会议现场以及网络新媒体平台账号的标志标识及名称使用和管理状况进行自我审查。

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需在确保本级别使用规范得到审查的基础上,对下级及基层少先队组织进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迅速发现并立即改正问题。

广泛推进少先队标志标识的宣传教育。借助新媒体及文化产品,针对各级少先队机构及全社会,大力推广少先队标志标识的基础知识、象征意义及使用准则,促使社会各界全面理解少先队标志标识的深层内涵及其对少先队员及组织的关键价值。

迅速公布正面与负面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号召全社会广泛投身到专项活动中,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各地需切实承担起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对少先队标志标识的相关文件政策进行组织学习、宣传和解读。少先队工作者和辅导员应提升思想觉悟,精通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其名称的规范和政策要求。

各地需严格执行管理职责,依据地域管理规则,确立专项活动执行计划,同时进行排查与整治。在遭遇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时,应立即向上级少工委申请指导和援助。

省级少工委需在十月底前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全国少工委,对于重大违规事件的处理情况则需随时进行汇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以及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共同发布了《中国少年先锋队关于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队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

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捍卫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以及队歌的荣誉,强化对这些象征物的规范使用与监管,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及相应法规,特此出台本规定。

第二条

少先队各级机构需强化对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识以及队歌的规范应用与宣传监管,引导少年及少先队员遵循这些标志和歌曲的使用准则,同时要迅速识别并报告社会上的不妥行为。

第三条

少先队员们需珍惜红领巾,确保其清洁与整洁,并依照规定正确系挂红领巾,同时保持衣着得体。当少先队员离开队伍时,应妥善保存红领巾。关于红领巾的佩戴标准和适用范围,请参照相关规定。

小学低年级和中年级的少先队员应佩戴小号的红领巾,而小学高年级及初中的少先队员则需佩戴大号的红领巾。对于小学中年级中那些身高较突出或体型较丰满的少先队员,他们有权限选择佩戴大号的红领巾。

少先队员在校内外参加少先队会议、集会、活动,以及升国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重大仪式活动时,必须佩戴红领巾,并且可以同时佩戴队徽徽章。在天气炎热的季节,他们可以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暂时不佩戴红领巾,但应当佩戴队徽徽章。至于参与体育活动、生产劳动、文艺演出等场合,则可以暂时不佩戴红领巾。

辅导员与少先队工作人员在参与少先队的相关会议、集会及活动时,必须佩戴红领巾。当少先队活动特别邀请党员、团员或团干部加入时,他们同样有权佩戴红领巾。而对于非党员或非团员中的先进人士,在获得学校少工委或县级及以上少工委的批准后,他们也得以佩戴红领巾。

第四条

队旗指大、中队旗。大、中队旗的使用范围:

(一)少先队组织在开展集体活动时。

(二)成立少先队大队或中队时。

(三)少先队组织举行重要会议、仪式时。

(四)少先队的活动阵地可以使用队旗或等比例制作的队旗图案。

第五条

队徽的使用范围:

 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使用 _学校队徽设计图案大全_

(一)少先队各级代表大会等重要场合应当悬挂队徽。

少先队队室需展示队徽,而在中队的活动区域及校内外少先队活动场所,也应展示队徽或贴上队徽的图案。

(三)团委、少工委的工作场所可以悬挂队徽或使用队徽图案。

各级少先队组织承办的规模较大的活动与集会,以及涉及少先队国际交流的场合,均允许展示队徽或以张贴、应用队徽图案的形式进行。

少先队各级组织所发放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等荣誉性文件以及相关证件,均可印制队徽图案或附贴、镶嵌实物队徽。

(六)少先队员、辅导员及工作者均可佩戴队徽徽章。此徽章应置于左胸显著位置。当少先队员离开队伍时,应妥善保管好队徽徽章。

使用队徽图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等比例制作。

第六条

大队和中队的委员们以及小队长们,在佩戴红领巾或者队徽徽章的时候,还需在左臂上展示队委(队长)的标识;他们不得随意将队委(队长)的标识借出或赠予他人;在他们卸任之后,应当妥善保存这些队委(队长)的标识。

第七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队歌名为《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在以下几种情境中,应当播放或演唱这首队歌:

(一)少先队全国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二、包括队会活动、加入少先队的仪式、初中阶段成立的团队仪式、离开少先队的仪式、“红领巾荣誉勋章”颁发典礼以及众多其他少先队关键仪式。

(三)少先队的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种大型集会、集体活动。

(四)其他应当奏唱队歌的场合。

少先队队室需陈列队歌曲谱和歌词。

在演唱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标准版本,将整首队歌(包括两段歌词)完整地演唱出来,严禁采用任何可能损害队歌荣誉的演唱方式。同时,所有在场人员应保持举止得体,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队歌表示不敬。全国少工委负责队歌的标准演奏曲谱和标准录音版本的审定与录制工作。

第八条

少先队的相关报刊、出版物、文艺作品以及新媒体平台所制作的非商业性质宣传品,均可采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等图案。若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有必要使用这些标志及其图案,则必须获得省级或全国少工委的正式批准。

第九条

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等物品,若出现破损、污损、褪色或规格不符,均不得使用。同时,任何不规范的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图案也不得采用。

第十条

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的标志及其图案和名称,以及队歌的名称、歌词和曲谱,均不得被用于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商业广告或其他商业、娱乐活动之中。同时,这些元素也不得在私人庆吊、聚会等不适宜的场合中被使用。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平台上,若涉及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相关标志及其图案,或使用队歌,使用者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不损害少先队及其队员的正面形象。

第十二条

影视制作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中的演员在扮演特定角色时,若需穿戴红领巾、挥舞队旗、佩戴队徽、使用队委(队长)标识或演唱队歌,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不破坏少先队及其成员的形象。

第十三条

严禁采用焚烧、损毁、刻画、污损、踩踏等手段对红领巾、队旗、队徽以及队委(队长)的标识进行侮辱。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少先队组织在日常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中,必须对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的标志以及队歌的穿戴或应用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及更高层级的团组织领导机构、少年工作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识以及队歌的运用实施监管。需与相关部门携手构建完善的少先队标志标识保护机制,并对违规行为的发生及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团委和少年工作委员会进行汇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团体、队伍以及少先队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批评与教育,情节恶劣的还需追究涉事人员的责任;对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若违反本规定使用或侵犯少先队标志标识,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请求。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于“青春福州”平台,内容系对微信公众号“福建共青团”的整合汇编,同时还包括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及全国少工委办公室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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