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版社状告数字图书馆侵权却未获法院支持,版式设计权归属引探讨?

时间:2025-08-14作者:admin分类:排版与出版物设计浏览:2评论:0

索来军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2月24日刊登了一篇文章,文章内容涉及一位法官讲述的案例,该案例讲述的是一家出版社因为某数字图书馆未经许可收录了其出版的书籍,出版社以版式设计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审判人员陈述的缘由在于,书本上印有“某企业负责排版”字样,而该出版机构未能阐明自身同该排版单位之间的联系并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判定设计版权属于排版单位而非出版机构,对此观点,我认为应当深入分析此案。

谁是出版者

在讨论版式设计权之前,需先弄清出版者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里不包括出版权。依照出版的一般做法,“出版”实际上涵盖了著作权里的“复制权”与“发行权”的全部。“出版权”是著作权人专门授予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关于“图书出版者”的定义,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

著作权法里头,先有图书出版者这个说法,后来又提了出版者。先说说图书出版者。立法机构的专家讲,图书出版者就是图书出版单位。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里面说,这规定说的图书出版单位,是按国家法规成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还办了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毫无疑问,符合前述标准的机构即为图书出版社。著作权法在涉及出版事务的条款里,也提及了报社与期刊社。参照立法学者对图书出版者的界定,以及我国关于报刊出版的相关法规,出版机构应涵盖图书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

怎样理解版式设计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出版机构具备授权或限制他人运用其已出版书籍及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力。上述规定的权利保障时限为十年,自该版式设计首次应用于图书或期刊出版之日起算,至出版后的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把出版者对于其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所拥有的权利,以及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所拥有的权利,都定义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也称为邻接权)。可以说,对于这样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说明有些粗略,这就加大了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的挑战性。

究竟怎样才算版式设计?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里没有具体说明。国际上也很少有对版式设计加以保护的情况,伯尔尼公约中也没有提及,因此还得参考立法机构专家的说明。根据专家的解读,版式设计就是印刷品版面的构思。通常需要涵盖版面中字体、大小、行距等与布局相关的设计安排。版式安排遵循出版领域的通行做法,其内涵必然会伴随该领域的进步而持续演变。

对于版式设计权应该由谁来享有呢?版式设计权的归属有两个层面的考量,首先,依据我国特有的管理体系,这项权利的持有者限定为出版机构,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法律认证的出版单位才能拥有版式设计权,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等均不具备此资格;其次,著作权法仅明确了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具备版式设计权,也就是说,这项权利并不适用于报纸,因此报社无法享有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的来源是什么?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版式设计权,这是为了保护出版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这项权利与图书专有出版权有显著不同,关键在于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并非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而是像其他邻接权一样,属于法定权利。除非遇到法律不允许的情况,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不应被轻易取消。

出版者与参与版式设计的 其他方关系

开头提及的那个案例里,版式设计环节有第三方介入,这种情况在当前出版界相当普遍,处理相关事务的方式,会直接决定出版机构需要承担怎样的证明义务,并且能否最终获得版式设计方面的权利,针对该案中的两个具体议题,阐述一下本人的看法。

问题一:非出版单位能否享有版式设计权

先前案例里,法庭判定不可以把版式设计权利人看作出版社,并因此判定某企业作为真正的“版式设计者”拥有版式设计权。这种看法我认为不恰当。如前所述,版式设计权是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独有的权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因为我国特有的出版管理制度所决定,同时也是因为图书、期刊出版与版式设计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出版方拥有排版设计权利,这是由其独特地位决定的,因此,在判定排版设计权利归属时,需要确认排版设计所关联的书籍或期刊的出版方身份,这是核心问题。出版社通常只需证明排版设计所涉及的书籍或期刊是否由其出版,不应承担其他证明义务。更不应该凭空创造“排版设计者”这一角色,并认定出版方以外的其他主体也能够享有排版设计权利。

问题二:如何正确适用“署名原则”

先前案例里,法院判决出版社胜诉,理由是出版社未说明或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出版物上其他署名者存在关联,并且法院依据所谓的“署名原则”认定了版式设计权的归属。对此观点笔者持有异议。通常情况下,“署名原则”是指在没有相反证明时,作品上的署名者可被视作著作权人。但这一原则在本案中如何运用呢?先前已经明确指出,排版设计的权利是出版者凭借其特殊地位而依法获得的,并非经由协议确定,因此无需向他人证明彼此间的关联。提及署名规则的运用,关键在于考察出版机构是否在书籍或杂志上标注名称,或者是否存在能够推翻其作为该出版物发行者的证据。如果不这样做,即便出版物上印有其他人的名字或机构,也不应该因此否认出版社作为出版者的合法身份和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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