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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行业繁荣下,版式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梳理与分析

时间:2025-12-31作者:admin分类:排版与出版物设计浏览:56评论:0

近年来,我国图书行业繁荣发展起来,与此同时,市场竞争变得日益激烈了,还有,出版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也逐步在提升着。出版者在维权的时候,不再只是局限于作品内容本身或者专有出版权了,而且,版式设计也被纳入到其维权范围当中了,另外,还出现了多起涉及图书版式设计的诉讼。但在这类诉讼里面,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图书版式设计作出的规定显得太过概括了,致使出版者对于版式设计缺少准确的理解,甚至是在认识方面存在一些误区,进而使得一些出版者在针对版式设计主张权利的时候,达不到预期的维权效果,甚至还败诉了。在本文当中,笔者试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联系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版式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展开梳理分析。

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

我国图书版式设计的保护存在着一个立法进程,1990年的著作权法里不存在关于版式设计的相关规定,然而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明确提出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及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有权。此后,鉴于版式设计以及装帧设计的概念存在差异,且二者所保护的内容并不相同,在2001年针对著作权法展开修订之际,将装帧设计的内容予以删除,仅仅规定了版式设计的相关内容,清晰明确了出版者对于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能够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作出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继续沿用了此项规定。

关于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的区别情况是怎样的呢?版式设计所针对的是图书版面格式方面展开设计,其中涵盖了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以及标点等诸多要素相应地予以安排和布局;而装帧设计则是针对图书外观诸如开本、装订形式、书脊、封面、插图、护封以及扉页等实施装饰。我国在著作权法当中针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专门作出了规定,版式设计归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畴,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能针对装帧设计的保护,给出专门的规定,主要原因是,装帧设计本身,以及其权利归属,具备有特殊性。装帧设计的内容本身,就有可能构成独立的作品,能够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装帧设计的主要内容,像插画、封面设计,要是具有独创性的,就应该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倘若处于2004年二审判决的,某出版社与万某等存在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的那个案件里,法院认定,涉案的《中国徒步穿越》这本书,并未达到复制使用《藏地牛皮书》版式的那种程度,所以没有侵犯某出版社对于《藏地牛皮书》版式设计所拥有的专有使用权。印刷物外观的图书开本、封面、书脊等装饰,并不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版式设计范围内,其中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作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出版者对于出版物封面设计并不必然地拥有专有使用权,。

权利归属与侵权认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出版者仅拥有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的权利,然而,对于这种“使用”的具体含义,著作权法未有明确界定;就何种使用出版者版式设计的行为属于侵权这一点而言,著作权法同样未作明确说明。从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能够看出,司法机关给予版式设计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版式设计的保护不能脱离图书内容,并且局限于同一图书,只有针对同一图书进行如同完全一样的复制使用活动,或者基本同样的复制使用行为,才会构成对版式设计权的侵犯。比如说,在2018年的时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的第6.6条第一款作出规定,针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而言,要是被告运用了跟原告一样或者基本一样的版式设计,并且出版的是同一作品,那么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侵害版式设计权。所以,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呈现为专有复制权,也就是说其他人在没有经过出版者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擅自按照原样进行复制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复制还涵盖了非常简单的、改动极小的复制,以及扩大或者缩小比例的复制。

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予以保护,原因在于版式设计涵盖出版者劳动成果,若出版者取得同一作品出版权时能无偿用其他出版者版式设计,对其他出版者不公平。然而,版式设计权属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其保护范围不应过宽,因这不利于作品传播,不利于出版行业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展现出出版者利益与出版行业发展间的一种平衡。

就著作权法给出的规定来讲,要是单纯依据法条字面意思来作理解,毫无置疑,法条把版式设计权的主体限定为了出版者,对于这一点是明确界定了出版者存有许可以或者禁止别人使用其版式设计的权利。相较于其他主体,其有着与之截然不同的规定说明,随着出版行业不断向前发展以及社会持续进步,伴随着图书行业专业化程度获得增进,版式设计由此愈发展现出专业的趋向,这时候出版社常常会联系专门的人或者公司去开展版式设计工作 。

工业设计排版设计_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区别_图书版式设计著作权保护

彼时,若出版社并非版式设计行为人,那版式设计权是否依旧仅能归出版者享有,又是否能够借由合同约定让出版者以外的人拥有版式设计权呢?当下,于司法实践里,针对此问题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版式设计权只能由出版社享有,而无法由其他人享有;另一种看法是,版式设计权能够经合同约定由设计人享有。比方说,在二零零六年审结的某杂志社跟某研究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当中,法院认定,版式设计专用权法律规定仅仅能够由出版者拥有,不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有关委托作品的规定来确定它的归属。

现今,占据主导地位的看法觉得,鉴于我国独有的出版管理体制,版式设计权乃是依据身份才获取的权利,仅仅能够由出版者来享有,然而却不可以由其他主体去享有。

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跟随着网络以较快速度发展以及电子版本样书网站已然建立,越来越多的图书电子版被上传到互联网当中。处于这样的情形之下,图书的版式设计能不能够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呢 ?

笔者觉得,按照版式设计权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方面的规定,版式设计没办法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其一,版式设计权归属于邻接权。版式设计被放置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里面,它是作品传播者所拥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畴,所以,对于版式设计的保护应当适用有关邻接权的规定,而不应该把版式设计当作作品来给予保护。 其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保护范围,仅仅局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不涵盖版式设计。

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通常也觉得版式设计并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举例来说,在2017那年审结的某工业出版社跟某公司侵权纠纷案件里,法院认定,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畴相对狭窄,一般仅仅限定于专有复制权这一范围。某工业出版社宣称其所主张的权利是版式设计权,然而,该出版社也清晰表明,在这个案子里,某公司的侵权行径表现为在互联网上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也就是说,涉案图书是借助信息网络得以传播。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限定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所以,版式设计无法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然而要留意的是,把版式设计扫描复制进而在互联网上传播这种行动,事实上划分成两个步骤,其一为扫描复制的举动,其二是把扫描复制得来的版式设计于网络开展传播的行为。虽说鉴于版式设计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无法针对其版式设计在网络传播的行为去主张权利,不过依旧能够针对扫描复制其版式设计的行为主张侵害其版式设计权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名为《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文件当中,第6.6条第二款作出规定,把图书、报刊进行扫描复制之后,于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会构成侵犯版式设计权。

在前述某工业出版社与某公司侵权纠纷案里,法院没支持某工业出版社主张,原因是法院觉得,虽说扫描属于复制行为,然而某工业出版社已明确表明认可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并非由某公司扫描复制后上传,并且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它不能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某工业出版社无权针对他人把版式设计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只能就扫描复制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关于版式设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版式设计权被侵犯之时,其依照情形能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然而因版式设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于司法实践里,出版者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通常不能获法院支持,所以侵犯版式设计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 。(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 马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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